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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议孕妇之死:媒体,你凭什么毁掉别人的一生?

最近看了太多太多关于“产妇难产丈夫拒绝签字致死”的相关新闻报道,很是疑惑。特发此文,理理思绪。另:最近很忙,没空参与辩论,望各位见仁见智,切莫与在下争口舌之快。


关于孕妇之死


医院表示:是肖志军拒绝签字所致。


肖志军表示:是医院“谋杀”了妻子。


根据目前的资料,肖志军与死者并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。医院以肖志军拒绝签字,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中“患者家属未签字则不能进行手术”的规定,对“强行手术”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侵害及后果进行了规避,没有对死者进行剖腹产手术,所以医院应负担大部分的责任。


而死者的男友肖志军,在当时紧急情况下,已丧失对事态发展的判断能力,属于过失造成女友死亡,应负次要责任。


而目前的舆论大环境,完全偏向了医院一方,对肖志军的拒签表示出极大的愤慨,早已上升到人身攻击;而医院的不作为则没有多少人关注,无疑我们又被舆论误导了一次。


关于制度问题


根据我国医疗部门的相关规定,患者家属在手术风险书上拒绝签字则为放弃治疗,医院是不可以强行手术的。如照此推论,肖志军的行为是“合法”的导致了其女友的死亡。而宪法中对公民的权益作出的解释中,任何人都无法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存权。这样一来,医疗部门的规定就与宪法造成了冲突,而谁服从谁又何须解释?在我国,“内部规定”漠视人权、漠视相关法律早已成为民众“见怪不怪”的事情。大到银行,小到饭馆,从午休时间银行窗口的值班制度到饭馆里所谓“禁止自带酒水”,都体现了这种怪现状在中国的横行。


关于媒体报道


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,这一点毋庸置疑。


而在这个“孕妇之死”的事件中,我们丝毫没有看到媒体对一名弱势者的隐私保护——无论是肖志军的容貌声音,还是姓名、籍贯、出身,都被详尽报道。没有依据惯例采用马赛克遮挡、化名等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行为。如按医疗系统规定,肖志军拒绝签字属于放弃治疗,这种行为是允许的,而刑法中也没有对肖志军的行为进行有罪认定,按照我国宪法,当事人肖志军是理应受到保护的。媒体不能因为拼抢收视率、点击率,就没有一点职业道德的把这个无知的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任人刁难。试问这些报道者,肖志军在你们这番争论之后如何生活?如何就业、成家?他将面对怎样的社会舆论压力?他的亲戚朋友等又会受到什么样的骚扰??


媒体已经变质了。

浏览数:星期四, 11月 29th, 2007 社会:吐之而后快 1条评论